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
来源:济南债权债务律师 网址:http://www.jnzwjfls.com/ 时间:2017-02-08 15:02:33
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
不当得利一经成立,当事人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,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,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,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,可依继承法的规定,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。
受益人返还利益的范围受他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,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:
1.受益人为善意,即在取得利益不知道没有合法依据,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尚存的部分即现存利益为限;如利益已不存在,则不负返还义务。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,如形态改变,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,仍然属于现存利益。
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不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,只以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为目的。对于善意的受益人给予一定的保护,故缩小返还范围,存在多少利益,返还多少利益,利益不复存在,就不再返还。
2.受益人为恶意,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依据,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,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,其返还义务也不免除。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,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顾,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,因此应让他负返还全部利益的义务。
3.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,后为恶意,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。